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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手球协会

  中国手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手球协会(简称为“中国手协”,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爱和从事手球运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HAND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HA”。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世界手球联合会和亚洲手球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及有关规定,是世界手球联合会和亚洲手球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手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本会开展的手球项目包括室内手球(Indoor Handball)、沙滩手球(Beach Handball)和青少年迷你手球(Mini Handball)及世界手球联合会开展的手球衍生运动。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手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手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手球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手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中国手球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提高手球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手球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世界棒手联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手曲棒垒球中心党委领导,担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为协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等职责。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协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手球项目的业务开展,研究制定手球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以及社团标准,指导会员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手球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组织以及会员单位的赛事审批备案和在国内举办的冠以“中国”、“亚洲”、“国际”“世界”名称的国际比赛以及国际体育组织在中国举办的赛事的审核、组织或协调;

(三)管理本项目的各年龄段国家队和注册会员单位;代表国家组队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国际间手球运动交流和技术合作;指导手球项目运动队建设、后备人才培养和群众活动指导;

(四)指导手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U系列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等级认证和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U系列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手球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六)提出手球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和运动员出国、出境训练、比赛的选派,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手球项目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及娱乐、影视作品、网络游戏的制作、发行工作,以及手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开展手球项目标准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器材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场地建设、器材生产和相关产品开发;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推动手球产业发展;

(九)依法开展相关咨询、技术服务;

(十)开展与手球相关的各类事务及产业活动;

(十一)搞好协会自身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二)对违反国际手球联合会、亚洲手球联合会及本章程、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手球项目发展的监管和处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开展手球运动的协会、学校、手球俱乐部,或从事与手球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热爱手球运动,或从事与手球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承诺接受本会监督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保证不将在世界手球联合会、亚洲手球联合会和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讼至民事法庭,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本单位的合法有效的章程、各项管理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法人登记证书等;个人会员需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三)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并给予入会反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官方服务;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指派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带头遵守并约束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手球从业人员遵守本会章程、规定、决议和约定;

(六)向本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手球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会员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报告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八)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九)对本会授权举办的赛事,按双方约定缴纳授权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各专项委员会等组成。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采取单位代表制,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由各理事单位派出。如需设立个人理事,须由秘书处提名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的1/3。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手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手球运动组织,加入本会即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中国手球协会只承认经相应省区市或行业、系统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可的手球协会;

(二)地、市、区、县及行业、系统的各类手球协会、学校、俱乐部、企业,经申请加入中国手球协会成为单位会员的,经秘书处提名,可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理事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公民,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拟定换届方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提名并派出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司库、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主席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或推举一名理事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为本会的日常办公会议制度。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7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2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主席、副主席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等人选,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司库、所属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等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六)指导、监督秘书长、司库及秘书处工作;

(七)发展本会与世界手球联合会及其会员、亚洲手球联合会、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及所属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提案、决议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向参会代表汇报秘书处工作;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实施;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十)督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协调本会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

(十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荣誉职务为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和荣誉会员。

荣誉职务授予对手球运动或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或在本行业、本系统业绩突出的社会人士。

荣誉职务人员受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办事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教学指导、运动队管理、竞赛裁判、战略发展、社会服务与宣传、青少年发展、监督仲裁委员会及职业联赛办公室,负责本会的各专项事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可连选连任,但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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